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198只扩大到300只。本次新增的标的股票依据《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并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
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本次扩大后的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扩大标的证券范围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