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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上交所
2013.09.09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依据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104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现有29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鉴于此次标的扩大数量较大,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从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保障投资人合理权益的角度,认真做好此次标的扩大的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做到万无一失,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7号)同时废止。


五、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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