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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案例专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
2021.03.30

(一)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与重大合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原实际控制人刘某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某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刘某、时任法定代表人赵某军为某上市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某跃分别为某上市公司上述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蒋某文、张某骏、张某1、张某2、金某敦、郭某中、张某3、时任监事郭某、尹某、陈某卉审议某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为某上市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某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

三、对赵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蒋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张某骏、张某1、张某2、金某敦、郭某中、张某3、郭某、尹某、陈某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二)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挂牌公司自20151130日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名义股东严某、李某勇与某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上述公开披露文件中关于严某、李某勇持股情况的披露信息及某挂牌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特别注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内容均为虚假记载。

某挂牌公司上述公开文件制作、披露期间,辛某1任董事长、董事,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某勇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某任董事、董事长,签署《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知悉股权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辛某2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案涉股权存在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况下,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某挂牌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辛某1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李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行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辛某2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三)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挂牌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某资管计划的会计核算不准确,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重大会计估计方法变更,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会计估计方法的披露存在差错。时任董事长傅某为上述事项的最终决策人员,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某为上述财务报表签发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某为核算财务报告数据的主要负责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某挂牌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傅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高某、李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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